中新網3月21日電 據新加坡《聯合早報》報道,新加坡謀殺中國客工的賈布林原本因為法令修改,成為逃過死刑的第二名謀殺犯。不過控方認為被告乾案手法殘暴,促五司改判男子死刑。為慎重起見,由上訴庭法官趙錫燊和其他四人組成的五司,決定保留判決,他日宣判。
  謀殺中國客工的砂拉越男子,因為法令修改,被重新判處終身監禁兼最高24下鞭刑,成為逃過死刑的第二名謀殺犯。不過,控方認為他的乾案手法過於殘暴和冷血,引起公憤,20日向終審法院上訴,促五司改判男子死刑。
  為慎重起見,由上訴庭法官趙錫燊和潘文龍、高庭法官吳必理、李兆堅和陳成安組成的五司,決定保留判決,他日宣判。
  原為舊貨買賣公司工人的賈布林(Jabing Kho,29歲),與來自同鄉的客工加林(Galing Kujat,29歲),於2008年2月17日晚上8時20分,在芽籠通道搶劫中國客工曹如銀(40歲)時,用粗樹枝攻擊對方,導致他傷重不治。
  兩名客工抵觸刑事法典第300(a)節條文,2010年7月被高庭法官簡廷照(已退休)判死刑。
  2011年5月,兩人上訴,結果加林上訴成功,謀殺罪改為“搶劫兼傷人”罪,被判坐牢18年6個月兼鞭打19下,而賈布林的上訴被駁回,死刑判決不變。
  不過,廢除販毒和謀殺罪的強制性死刑修正法令於去年1月生效後,一些原被判死刑的謀殺犯因法令修正而獲得一線生機。
  在法令修正前,所有謀殺犯,不論違反的是刑事法典第300(a)、(b)、(c)或(d)節條文,刑罰都只有強制性死刑。
  法令修正後,抵觸任何三個小節(b)、(c)或(d)者,因殺人意圖較輕,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,若終身監禁可另加鞭刑。法令保留第300(a)節條文、殺人意圖明確罪犯的死刑。
  去年4月,賈布林的案件獲終審法院批准,交回高庭重新判刑。去年8月,鄭永光法官以三個理由,判抵觸謀殺罪(c)小節的賈布林終身監禁兼鞭打24下。
  他指出,賈布林乾案時年紀尚輕,只有24歲,而案發經過的順序也不清楚,沒確鑿證據證明被告從後襲擊死者,因此這不是一起明確判罪犯死刑的案件。此外,被告隨機用樹枝為攻擊武器,顯然是“見機行事和就地取材”,並沒有預先策劃。
  針對鄭永光法官的三個理由,控方夏宏俊副檢察司陳詞駁斥說,24歲已算成人,被告理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被告供證時已說明他是從死者的身後襲擊死者,顯然對襲擊過程非常清楚。
  另外,被告是有意識地撿起樹枝來襲擊死者的;他和同伙已策劃好這起搶劫案,選擇在偏僻的公共停車場乾案。
  主控官指出,高庭法官沒有考慮被告乾案時手法殘暴,以及使用的力度。被告的手法殘酷,刻意選擇死者最脆弱的頭部猛打。死者遇襲後躺在地上,毫無還擊的機會,被告卻沒有收手,繼續用樹枝襲擊死者頭部。
  根據剖屍報告,死者的頭殼腫脹、有14道骨折和三處嚴重出血。法醫認為,死者的頭部至少被打五次。
  辯方稱被告事發前飲酒 影響判斷力
  主控官說,因為被告的貪婪,正值壯年的死者無辜枉死,給死者的家人留下無限的痛苦。如此殘害人命的罪責,法律與社會都不容,判被告終身監禁嚴重不足,理當判他死刑。
  辯方律師安南指出,這不是最惡劣的案件之一,被告不應該判死刑。被告事發前喝了酒,酒精極可能影響他的判斷力和行為。
  但控方駁斥說,被告12歲起就開始喝酒,沒客觀的證據顯示他當時受酒精影響。(傅麗雲)
(原標題:新加坡殺中國客工嫌犯因修法免死 控方上訴求改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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